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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律师公证工作便民措施

来源:盟司法局 作者: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分享到:

  一、实行执业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规范地公示律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收费标准、本所(处)业务范围、服务承诺、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建立便民窗口和绿色通道。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设立接待处和服务台,提供休息座位、饮水、书写纸笔等用具、用品。要为老、弱、病、残、孕等服务对象提供无障碍设施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服务。

  三、设立共产党员服务标识。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设立共产党员标识服务台或共产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律师、公证员在法律服务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建立首问责任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律师、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对当事人咨询和委托的法律事项给予明确答复,并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程序、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首问责任人如不能解答,应当引导当事人咨询本所(处)相关部门。如当事人提出专门委托其他律师或公证员,应及时帮助当事人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杜绝虚假承诺。律师、公证员对当事人咨询和委托的法律事务,要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客观的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要如实介绍法律服务的作用和效果,不得虚假承诺和夸大宣传。

  六、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公证员要接受指派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法律援助范围以外的困难群众,要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七、做好服务延伸工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工作,开展法律服务事项回访,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

  八、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建立和坚持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向当事人发放《服务质量意见反馈卡》,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认真收集、分析和总结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善法律服务的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九、规范投诉处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受理投诉,必须认真登记,并告知当事人投诉处理的时限、程序和监督电话,按规定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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