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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司法局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利企十五项措施

来源:兴安盟司法局 作者: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2日 分享到:

  3月22日,兴安盟司法局印发了《<兴安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利企若干措施》,提出了十五条具体举措,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法律服务,全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资源融入保障企业发展的各个重要环节,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治体检”等各项公益法律服务。

  二、压缩审批时间流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完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材料齐全且事项简单的,实现当天提交、当天受理、当天审批。

  三、开展志愿服务行动。组织白桦女律师法律服务团与律师志愿者突击队在全盟6个旗县市开展法律大讲堂。围绕知识产权、公司业务等民法典重要知识,为企业和员工形成专业法律指引,规范用工行为,推动企业管理依规有效运营。

  四、提供“法治体检”活动。向全盟企业、商会发出预约体检登记表,根据企业的定向需求,提供订单式服务,选派执业五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实地开展法治体检,有针对性的为企业排忧解难。

  五、律师助力乡村振兴。围绕自治区“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组织开展嘎查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引导每位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办理一件涉农牧法律援助案件;每季度至少开办一场“乡村振兴法治课堂”;服务一次乡村换届选举;参与一次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化解;每季度至少举办一场涉农牧法律咨询。

  六、提高法律顾问水平。到2022年底实现盟市、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三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编印外聘法律顾问机构名录和人员名录,向社会公示,并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全盟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备案审核等工作。

  七、优化公证服务措施。推行缩短办证时间、开通企业绿色通道、上门服务、错时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法律援助等便民服务。简化公证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最多跑一次”、一次性告知制度、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等制度。对出具证明困难的企业和群众提供调查核实服务。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不方便到现场领取的,可以选择由他人代领、邮寄等多种送达方式。

  八、推行公证“一网通办”。承诺推出五十四项“零跑腿”公证事项清单,清单中的公证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服务。

  九、切实提高援助质效。全面畅通绿色通道,针对涉企困难职工、农民工讨薪维权法律援助案件,全面推行法律援助“一免一简三快”举措(免经济状况审查,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指派)。深化实施“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劳动者援助行动。在因工致残的涉民企业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时,提供“三优一上服务”(优先接待、优先办理、优先指派,对行动不便的涉企困难职工、农民工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十、减少法援申请材料。全力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机制。公民在依法申请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援助事项时,依法依规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替代提交证明。

  十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按照《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将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军人家属等特殊群体因合法权益收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扩大范围。

  十二、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其他材料或手续欠缺的法律援助事项,在当事人承诺能够补充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受理,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情况或特殊案件,可以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健全完善评价机制。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广大受援人印发《法律援助接待服务评价表》,积极引导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方便程度、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信息提供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主动接受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与反馈。

  十四、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合格分数线(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的申请人,不受户籍、考试报名地限制,可以携带申请所需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兴安盟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打造优质鉴定服务。将司法鉴定业务法定办理时限进行提速,推出“两缩短”服务,缩短鉴定受理时间,减少企业和群众的等待时间;缩短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的紧密联系,对涉企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司法鉴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适当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困难企业司法鉴定标的额度较大的,酌情适当降低标准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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