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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盟司法局 作者: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分享到:

  2021年1月,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兴安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我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人都能适用吗?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绝大多数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都能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若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推进步骤是怎样的?

  按照自治区有关部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盟范围内分步骤全覆盖开展。实施机关包括盟、旗县市政府、苏木乡镇各级行政机关。

  (一)安排部署(2021年1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重新梳理,研判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盟本级、旗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于2月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盟司法局,邮箱:msfjzfk2019@163.com。盟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章立制( 2021年1月-2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完善信息互查、电子证照互认互通、信用监管、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

  (三)全面实施(2021年3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切实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各旗县市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起全面开展工作。

  (四)总结经验(2021年10月)。各地、各部门要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盟司法局。

  五、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如何加强监督考核?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证明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取得实效。盟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盟(旗县市)考评指标体系。

  六、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如何加强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 盟行署成立了由分管副盟长担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盟司法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民政局、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口岸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草局、金融办、人防办、医保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司法局,主任由盟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荀宏伟 王世辉,联系电话:8269015。

原文附件:兴署办发〔2021〕1号(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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