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涉企行政执法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法治盟办发〔2022〕6号
各旗县市司法局、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企业:
现将《兴安盟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备案表
2.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备案表
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兴安盟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法受委托的执法主体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兴安盟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企业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盟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盟直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备案工作,对全盟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旗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旗县市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对本旗县市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推行涉企执法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收集本地“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填写“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备案表”,经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应持有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备案表三联单,由企业、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企业留存一份,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备案实行季报备制度,于每下季15日前报送上一季的行政检查备案表。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1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重大执法决定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备案机构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及电子卷宗或卷宗复印件。
第九条 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内容进行抽查检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第十条 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依法给予登记、受理、转办投诉事项,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二条 对涉企行政执法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按照权限,依法受理、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备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行政执法涉企检查备案表
检查单位 | |||
被检查企业及其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人员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执法证件号 |
检查内容 | |||
检查原因及其依据 | |||
被检查单位签字 | 年 月 日 | ||
检查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三份 企业、检查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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