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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兴安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

来源:兴安盟司法局 作者: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 分享到:

  2022年,兴安盟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将继续在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的领导下,结合全区政法机关“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继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创新推动基层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持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一系列工作,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执法主体管理,规范执法队伍建设

  (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审查确认工作。一是查缺补漏。针对阿尔山海关、机要保密局等未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的部门再进行一次主体审查确认工作,确保所有执法主体都依法依规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二是精准定性。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执法组织区别,避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委托执法混为一谈,确保执法主体资格界定准确;三是重点推进。重点加强对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资质、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程序等审查确认,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落实委托执法协议的签订、公示和备案工作。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紧紧跟进司法厅步伐,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年内完成全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换发任务。一是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对已退休、调离执法岗位、非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执法主体因机构改革灭失的执法人员等进行注销清除;二是对符合执法条件但尚未导入平台数据库的执法人员全部进行换证。

  (三)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一是加快审核申办工作。完成2021年参加执法证考试人员执法证件审核申领工作;二是组织开展2022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落实凡考试必培训的机制;三是组织2022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现兴安盟各级执法部门执法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应考尽考,实现兴安盟无证现象彻底“清零”;四是继续指导已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即已有执法证号人员,下载执法易通行或蒙速办APP软件,实行电子证件与实体证件同步运行。

  (四)严格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年”,编制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一是统筹盟市(旗县)两级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培训;二是指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三是统筹全盟行政执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培训和新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四是开展乡镇苏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题培训,推进基层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职责。

  二、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司法厅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方法和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各旗县市,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强力推荐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抓出成效抓出成绩。

  (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推进“两表三图四清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模式基础上,着力推进“一标”,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继续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记录仪配置配备工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继续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度,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定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和范围,规范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完善“凡重大必审核”的机制。并把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内容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合专项行动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确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稳步有序。一是指导盟市(旗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评,通过自评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二是指导各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在集中评查工作中通过专家参与,提升评查工作质效;三是由盟司法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及各旗县市集中评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农牧等执法任务重、执法频次高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进行集中抽查,评查结果通过行署网站予以通报。并要求凡各部门自查抽查的案卷、各旗县市集中评查案卷以及参与盟司法局组织集中评查的案卷全部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八)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大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力度。一是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或依托系统厅局部门推动建立并应用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录入等方式及时向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传案卷资料,推进平台数据共享;二是指导各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运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强化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网上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监管水平。

  (九)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落实司法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领域和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一是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模板,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有章可循,有“文书”可依;二是建立《兴安盟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汇编并公布“全盟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四是加强个案监督。对接到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等行政执法案件,结合实际启动个案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分类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一是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牧业等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继续辅助政务服务部门就各部门编制的“权责清单”的职能界定、权责划分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问题清单”,防止“权责清单”权力事项交叉、重叠以及“僵尸权力”的出现。二是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落实自治区基层综合执法条例,继续指导各旗县市编制苏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继续指导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局开展委托执法协议签订、公示、备案工作。三是积极落实司法厅关于“四级”行政监督工作模式,启动基层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对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进行“一对一”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案卷检查,组织执法效果评估,规范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活动。

  (十一)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继续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以及“四张清单”“一案三书”制度。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回头看”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协调指导力度,推广运用行政和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方式,改进强制命令式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让执法更有温度。

  (十二)落实减证便民惠企措施。在现有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证明事项。进一步提升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准确度,与此同时,积极与“零证明”事项的先进地区、先进盟市进行沟通学习,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十三)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组织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或者执法工作实际,指导其重新进行修订调整。正在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指导其进一步合理细化、量化并公布实施。

  (十四)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继续落实与兴安盟人民检察分院签订的《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配合的意见》,进一步在办案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办案人员同堂培训以及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并积极组织对自然资源、林草、文化市场等领域进行联合监督。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十五)严格备案审查工作。一是加大备案监督力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三统一”制度,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 有错必纠”;二是建立专家协助审查机制。对专业性强、内容复杂或存在争议的规范性文件,依托行署、盟委、人大从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专家以及律师等进行协助审查,严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十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的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情况形成目录予以公示。与此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开展与之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提升执法监督质效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自治区、盟市 、旗县和乡镇四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向基层延伸。推动基层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对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实现(一对一)监督,避免看得到监督不到,监督得到管不到。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力度,实现“横纵”监督到位。一是为盟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及法制科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指导督促开展同系统纵向监督;二是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办理监督证,积极开展对本级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横向监督;三是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明确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依据什么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量,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起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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