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司通〔2022〕9号 签发人:李海全
兴安盟司法局关于开展
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工作要求,在办理行政执法证之前,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全面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为推进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本次确认的范围是全盟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确认步骤
(一)申请确认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文件,对照编办“三定”“五定”方案,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进行自行梳理,有行政执法权需进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的机构向司法局进行申请。
(二)提交材料。
需确认主体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司法局提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申请,提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权责清单》、《编制方案》,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司法局进行备案。报送备案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依据、期限等事项的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各部门填报材料时,申请机构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机构执法主体类别是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作出准确选择;申请材料(电子和纸质版)务于6月30日前报至盟司法局。逾期未报,视为自行放弃申请,未列入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的机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三)审核确认
各地司法局根据本级行政执法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三、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要求审查、填报申请确认材料,确保完成本部门主体确认工作
。2021年已完成行政执法确认的部门不需要重新确认,但执法主体名称变更、新增行政执法机构的需申请确认。
联系人:王世辉 联系电话:8269015
附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兴安盟司法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 |||
办公地址 | 邮编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应在备注中写明受委托组织名称、委托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
4.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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