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部门《关于印发<兴安盟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民发〔2020〕65号) 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等的清理工作,经清理“需要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无,“需要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工作任务”1项,现将“需要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工作任务(或增补)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兴安盟司法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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