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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盟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盟司法局 作者: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分享到: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兴安盟司法局对盟直、中区直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审核后确认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41个)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民政局

  兴安盟司法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兴安盟水利局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兴安盟审计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知识产权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兴安盟统计局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兴安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兴安盟宗教事务局

  兴安盟国家保密局

  兴安盟国家密码管理局

  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

  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

  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支队

  兴安盟森林公安局

  兴安盟森林公安局五岔沟分局

  兴安盟森林公安局白狼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兴安盟邮政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46个)

       兴安盟档案局

  兴安盟地震局

  兴安盟气象局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兴安盟地方志办公室

  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兴安盟节能监察中心

  兴安盟动物卫生监督所

  兴安盟植保植检站

  兴安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兴安盟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农机监理站

  兴安盟草原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兴安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兴安盟五岔沟国有林管理局

  兴安盟白狼国有林管理局

  兴安盟救助管理站

  兴安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兴安盟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兴安盟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兴安盟建筑安全监督站

  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兴安盟建筑科技节能监督管理中心

  兴安盟水土保持工作站

  兴安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兴安盟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种子管理站

  兴安盟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兴安盟林木种苗站

  兴安盟林业工作站

  兴安盟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兴安盟财政监督所

  兴安盟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兴安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兴安盟水政监察支队

  三、有关事宜

  (一)盟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盟行署网站和盟司法局网站公布。

  (二)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未列入公布执法主体的执法单位一律不准进行行政执法。

  (三)凡盟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盟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兴安盟司法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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