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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盟司法局 作者: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委全面依法治旗(县、市)委员会办公室,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各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工作要求,在办理行政执法证之前,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全面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为推进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本次确认的范围是全盟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确认步骤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文件,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五定”方案,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机构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进行自行梳理,需进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的机构向司法局进行申请。

  申请确认

  需确认主体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司法局提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申请,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部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审核确认函和登记表;

  2、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

  3、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司法局进行备案。报送备案除上述材料外,还包括:

  1、载明委托事项、权限、依据、期限等事项的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2、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经费来源证明;

  (二)材料要求

  1、“权责清单”经盟政务服务局初审,交由盟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行政执法单位已有36家(见附表5),请未报政务服务局进行“权责清单”初审的单位,抓紧编制报送。“权责清单”电子版由盟政务服务局初审后统一提交盟司法局,其他材料请各单位自行报送至盟司法局。

  2、各部门填报材料中,申请机构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机构执法主体类别是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作出准确选择;“权责清单”及清单目录参照附件3、附件4进行填写,同时将使用频率高的执法事项和长期未行使执法事项分别列出,并对下放承接事项在清单“备注”中进行标注。申请材料(电子和纸质版)务于6月20日前报至盟司法局。逾期未报,视为自行放弃申请,未列入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的机构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附件表格可登陆兴安盟司法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2020年6月8日《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中下载。

  (三)审核确认

  各地司法局根据本级行政执法机构报送的材料,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要求审查、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确保本部门各项信息数据准确无误,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联 系 人:王世辉

  联系地址:兴安盟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4009室

  联系电话:8269015

  邮    箱:msfjzfk2019@163.com

  邮    箱:msfjzfk2019@163.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doc

             2.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doc

             3.权责清单目录(仅供参考).doc

             4.权责清单样表.xlsx

             5.盟政务局初审交由盟司法局进行“权责清单”合法性审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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