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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兴安盟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金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兴安盟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兴安盟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金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兴安盟司法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6-07-14征集结束时间:2026-07-28 

  为切实做好我盟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对生活困难刑满释放人员的临时救助措施,我局牵头起草了《兴安盟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金实施方案(草案)》。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诚邀各有关单位、行业企业及广大市民提出宝贵建议,共同推动方案科学完善、落地见效。

一、方案核心框架

  聚焦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保障等内容,推出精准落地举措,切实规范和落实对生活困难刑满释放人员的临时救助措施,推动安置帮教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二、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共15天)。

三、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msfjjck2006@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兴安盟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金实施方案》意见反馈+单位/个人名称”;

2.书面信函:邮寄至兴安盟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收件人:白凤,信封注明“兴安盟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金实施方案意见反馈”。

3.电话反馈:0482-8269013。

  四、其他事项

1.为便于沟通核对,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可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

2.草案可通过兴安盟司法局官网平台下载查阅;

3.我们将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和研究论证,合理吸纳融入方案修订内容,感谢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兴安盟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金实施方案(草案)

兴安盟司法局

2026年714

附件:

兴安盟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金实施方案

(草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围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的原则,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填补政策空白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获得常规民政救助之前的空白期基本生存困难。

(二)构建衔接机制。形成与民政低保、临时救助有序衔接的梯次保障格局,实现救急长效相结合。

(三)促进社会稳定。通过精准帮扶,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因生活无着而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救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适用对象范围。在监狱实际服刑时间达3年及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

(二)申请时限。刑满释放人员应自释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发放标准与分档方案。依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实际服刑时间和户籍性质进行差异化分档发放,具体如下:

1.分档依据:

实际服刑时间在35年(含)的,发放时长为1个月;

实际服刑时间在510年(含)的,发放时长为2个月;

实际服刑时间在10年以上的,发放时长为3个月;

特别规定:经监狱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不受上述服刑时间限制,直接按最高档发放。

2.发放标准:

三无及城镇户口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600元。

四、发放流程与职责分工

   (一)发放流程

步骤

环节

办理时限

责任单位

1

个人申请(提供监狱释放证明、身份证、银行卡)

即时

刑满释放人员

2

司法所受理、初审(核实身份、服刑时间、户籍性质)

1个工作日

司法所

3

旗县市司法局复核

1个工作日

旗县市司法局

4

旗县市财政局终审、拨付

2-3个工作日

旗县市财政局

合计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二)职责分工

1.刑满释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司法所负责申请受理、身份核实、初审上报,出具初审意见。

3.旗县市司法局:负责复核、汇总、备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经费保障。

4.旗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终审、拨付及预算保障。

5.盟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不定期抽查、实地走访,掌握全盟落实情况。

6.盟财政局:盟级财政根据各旗县市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临时救助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二)严格资金管理。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盟级将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三)规范审批流程。各旗县市司法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具体办法,并报盟司法局备案。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

(四)强化监督评估。定期对救助金使用情况、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确保刑满释放人员知晓救助政策及申请流程,同时加强正面引导,避免产生不劳而获等负面预期。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释放的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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