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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司法鉴定机构2026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来源:兴安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5-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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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发〔2026〕45号),兴安盟司法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司法局2026年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

  一、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兴安盟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旗县市司法、市场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本级的抽查方案。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兴安盟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抽查范围及机构数

  抽查范围:在法医类、物证类领域获得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和自治区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机构,且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通过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盟市不低于30%抽取。具体抽查工作由盟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职责分工

  (一)录入年度计划任务。本次抽查由兴安盟司法局牵头,配合部门加强协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牵头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任务。

  (二)建立“两库”。按照“监管对象相同、职责相近”原则,各部门协同一致,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按照随机原则,建立执法人员库(子库),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三)随机抽取。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在任务抽取中点击随机抽取模块,依据不低于30%比例抽取。

  (四)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任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四、工作阶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6年4月16日至6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机构自查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填报《兴安盟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3)备查。

  (二)随机抽取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由兴安盟司法局发起,联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三)实地检查阶段(5月16日至6月30日)

  由兴安盟司法局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各部门对同一被检查机构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检查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提前与机构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实地检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表》《兴安盟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检查表》《兴安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4、5)。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机构盖章,提高抽查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

  (二)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四)各部门承担起主体责任,依照各部门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抽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联合检查工作。要发挥各自监管职责优势,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相互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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