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3830/2026-000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兴安盟司法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6-04-07 16:28:5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调整兴安盟盟本级行政执法和 行政检查主体及涉企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07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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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根据兴安盟机构编制调整和委托执法情况,现将调整后的盟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机关(36个)

  兴安盟档案局

  中共兴安盟党委宣传部(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

  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兴安盟国家保密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民政局

  兴安盟司法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兴安盟水利局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兴安盟审计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统计局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兴安盟民族宗教事务局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

  兴安盟邮政管理局

  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阿尔山海关

   (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3个)

  兴安盟地震局

  兴安盟气象局

  兴安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三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机关(37个)

  兴安盟档案局

  中共兴安盟党委宣传部(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

  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兴安盟国家保密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民政局

  兴安盟司法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兴安盟水利局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兴安盟审计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统计局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兴安盟民族宗教事务局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

  兴安盟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阿尔山海关

   (三)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2个)

  兴安盟地震局

  兴安盟气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三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三、受委托行政检查组织(4个)

  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兴安盟救助站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其他组织(4个)

  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五、 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机关(34个)

  兴安盟档案局

  中共兴安盟党委宣传部(兴安盟新闻出版广电局)

  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兴安盟国家保密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司法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兴安盟水利局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统计局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兴安盟民族宗教事务局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

  兴安盟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阿尔山海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2个)

  兴安盟地震局

  兴安盟气象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三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三)受委托行政检查组织(4个)

  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兴安盟救助站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其他组织(4个)

  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兴安盟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五、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经批准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2﹒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盟司法局审核。

  兴安盟司法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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