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830/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13 09:52:26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830/2025-00007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13 09:52:26 |
| 时效 | 有效 |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现将盟直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兴安盟地震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公安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统计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水利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科学技术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财政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烟草专卖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农牧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阿尔山海关(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民政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水利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教育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邮政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主体,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委托执法的主体对其执法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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