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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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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编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申报和配合做好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制定执行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决策事项建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收到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决策建议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统筹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形成年度决策目录草案后,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前,应当根据需要向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应当结合部门单位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原则上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党委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工作实际,及时履行相关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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