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 *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兴安盟财政局
第三人:兴安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三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人:* *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购决字〔2023〕第6号)不服,申请撤销,并就投诉书重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5月6日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期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中存在严重问题,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中标(成交)公示内容;2.质疑函;3.质疑文件回复函;4.投诉书;5.《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本次招标家具为定制家具,招标文件中并未对规格型号的具体格式做出其标准要求,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表格根据每件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对规格型号做出了实质响应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偏离。中标供应商* *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为: “茶桌规格:3000*1000*100,茶几规格:60*60*55”,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茶桌和茶几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要求,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无偏离且实质性响应。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为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并作出了《兴安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投诉答复通知书;2.答复书;3.* *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4.《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复议机关查明: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3月22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兴安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盟本级周转房采购家具招标公告”。2023年4月12日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2023年4月16日,沈阳* *商贸有限公司向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质疑函。2023年4月18日,采购单位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函作出回复,一一驳回质疑事项。2023年4月21日,沈阳* *商贸有限公司向盟财政局提交投诉书。2023年4月28日,兴安盟财政局作出《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购决字〔2023〕第6号)驳回投诉。
又查明: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分为:1.产品名称;2.产品规格;3.具体参数描述。只有规格要求,没有型号要求。招标文件中有16种产品的规格要求为:常规、高背、三人位、单人等。分别为招标文件附表一十六、附表一十八、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九、附表三十四、附表三十七、附表三十八、附表四十五、附表四十七、附表四十八、附表五十、附表五十二、附表五十三、附表五十五、附表五十七、附表五十八。
招标文件中附表四十六:品茶区茶桌的产品规格要求为3000*1000*100;附表四十九:柜边方几的产品规格要求为60*60*53;附表五十九:方形边几的产品规格要求为60*60*55。
复议机关认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规格要求为常规、高背、三人位、单人等16种产品作出无偏离且实质性响应的同时,在产品附件的产品详细介绍中,标明了产品的规格,中标公告正是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规格要求,故没有明确标注16种产品的规格;投标文件中第1-46项,茶桌规格:3000*1000*100、第1-49项柜边方几规格60*60*53、第1-59项,茶几规格:60*60*55系响应招标文件内容,在招标公告发布期满后7日内无参标供应商提出质疑,中标人投标文件无偏离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在产品附件的产品详细介绍中也标明了正确的规格参数。被申请人作出的《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购决字〔2023〕第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兴安盟财政局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购决字〔2023〕第6号)。
如对此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行政公署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