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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复决字〔2023〕第19号

来源:兴安盟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0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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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

  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 *对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乌政办公开复告知〔2023〕005号)处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8日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乌政办公开复告知〔2023〕005号),责令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之《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5号)。

  申请人认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5号)是决定申请人在2006年的历史环境下就乌兰浩特市“北滨河住宅楼项目”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土地上建设的别墅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政策依据。申请人在别墅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受到了阻碍并产生了纠纷,只能申请公开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5号)进行证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以该会议纪要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研究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为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当内部事务信息效力发生外部化作用时,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当所谓的过程性信息对外产生约束力时,则应当予以公开。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20〕5号)系为解决乌兰浩特市曾经施行“政府为了加快滨河小区的建设,鼓励企业及个人边办手续边施工”这一政策产生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而召开的专题会议,该会议确定的所有事项中,涉及确认申请人别墅的合法性以及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事项,此时的“会议纪要”已经不仅只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讨论、研究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而是对申请人的生活权益产生了决定性影响的外部化文件,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对申请人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7月1日收到李* *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7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程序合法。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合法。行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仅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实务,“会议纪要”具有内部性、过程性等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研究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乌政办公开复告知〔2023〕005号)对李* *申请的三项内容作出答复:一、申请公开的“坐落于乌兰浩特市和平办事处* *小区* *号别墅,且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20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0191号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办理过程中所提交的(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3)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建设用地批准书;(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二、申请公开的“2020年6月18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5号)”信息,属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研究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三、申请公开的“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第六批交办清单认定会议纪要》(乌自然纪字〔2020〕13号)”信息,属于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研究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据李* *的申请所作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告知书》(乌政办公开复告知〔2023〕005号),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符合法定程序,但该答复存在主体和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一、认定申请公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二、经查阅《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5号),该会议纪要内容为研究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一事一议项目相关事宜,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者工作安排,通常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也即会议纪要既有讨论的过程,也有结论意见,并不等同于会议记录。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认为会议纪要仅具有过程性,而忽略了会议纪要的决策性特点,未能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本质属性,所以该会议纪要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内容,所以决定不予公开《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5号)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三、关于申请公开“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第六批交办清单认定会会议纪要》(乌自然纪字〔2020〕13号)”答复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第六批交办清单认定会议纪要》(乌自然纪字〔2020〕13号)作出的主体是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容是否公开应由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答复。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告知申请人向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直接作出不予公开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乌兰浩特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乌政办公开复告知〔2023〕005号)并责令乌兰浩特人民政府办公室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此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行政公署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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