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秀* *
被申请人: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
第三人:戴* *
申请人秀* *不服被申请人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岭农(布)行罚决字〔2023〕65号),于2023年10月30日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2日16时15分,申请人在布敦化牧场遇到戴* *丈夫佟* *,此前佟* *对申请人进行言语诋毁,申请人遂上前理论,后戴* *赶来无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污蔑及殴打,全过程申请人并无还手回击辱骂等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2023年10月26日对戴*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岭农(布)行罚决字〔2023〕65号)行政处罚行为过轻,要求对违法行为人戴* *作出拘留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认为: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布敦化牧场派出所民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开展调查工作。2023年10月22日16时15分,秀* *报警称其在布敦化牧场五队地里被人辱骂殴打,案件来源合法。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受害人和证人进行取证,依法传唤戴* *接受调查,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案件处理过程中,岭南农垦分局布敦化牧场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对当事人伤情进行取证,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权利。通过民警调查得知,因秀* *与戴* *丈夫佟* *之间有矛盾纠纷,秀* *主动到佟* *放牛的地中找其理论。戴* *看到秀* *与其丈夫在野外对话,上前询问二人是否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秀* *称就是来拆散戴* *夫妻的,二人由此发生争执,戴* *辱骂并踢打秀* *。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笔录、违法嫌疑人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合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戴* *殴打他人行为情节较轻,处以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结合戴* *公然侮辱秀* *的行为发生在野外,只有秀* *本人和第三人海* *在场这一具体情节,对戴* *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布敦化牧场派出所决定对戴* *处以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考量案件查明的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程序合理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2日16时15分,申请人秀* *报警称在布敦化牧场五队地里被人辱骂殴打。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布敦化牧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当事人带回布敦化牧场派出所调查,分别对秀* *、戴* *、海* *、佟* *进行询问。10月23日,受理行政案件并向报警人秀* *送达了受案回执。10月26日,对戴* *作出了行政处罚前告知。2023年10月26日,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布敦化牧场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岭农(布)行罚决字〔2023〕65号)并送达戴* *。
本机关认为: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岭农(布)行罚决字〔2023〕65号)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布敦化牧场派出所民警从接处警到进一步调查取证,从受理案件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已依法查清了戴* *的违法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认定戴* *殴打他人行为情节较轻,处以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结合戴* *侮辱秀* *的行为的过错程度,公安机关对戴* *处以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合并执行,对戴* *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以公然侮辱他人罚款二百元,合并执行七百元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遵循了法定程序,符合办理行政案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岭农(布)行罚决字〔2023〕65号)。
如对此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行政公署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