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佟****,
被申请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113号),于2022年1月12日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113号)违反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安置补偿金额未评估且有遗漏,补偿标准不合理。
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将限期搬迁和安置补偿在一个决定书中下达,违反法定程序。该决定对申请人安置补偿金额没有评估机构,也没有赋予申请人选择评估机构,只是给申请人发了一份补助明细表,该表数字来源及依据不详。该补助表遗漏了申请人 房屋内宾馆及旅店设施、室外水泥地面。该补助表所显示的评估标准过低,且被申请人没有公开补偿依据等相关文件,停业、停产、商业用房与普通住房等未予区分,违背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公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113号)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因引绰济辽工程及建设文得根水库的需要,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就关于该项目进行层层上报审批后,于2018年7月4日、5日发布《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就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该公告内容中包含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被征地单位和征地、永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登记等内容。申请人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在搬迁安置范围内。但截至到 2021 年 12月申请人拒不与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签安置补偿协议,也拒不交出土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113号),在此过程中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2020年1月14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引绰济辽工程文得根水库动迁范围及安置地通告》,《文得根水库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公告》,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了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的征收价格。被申请人在2017 年 11月25 日对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实物调查及核实并进行了登记,申请人也认可该登记表中的内容。因此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公告的房屋征收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引绰济辽工程扎赉特旗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扎证办字〔2018〕16号);2.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3.水利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水规计〔2016〕88号);4.《内蒙古自治区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评审查后修编)的审核意见》〔内移办字〔2017〕5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1号);6.《国家发改委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7〕1155号);7.水利部《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 〔2017〕38号);8.《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9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9.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概算调整;引绰济辽工程文得根水库淹没区房屋补偿设计变更(一般变更);10.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执行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的意见(内移办字〔2018〕10号);11.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扎赉特旗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扎政办字〔2018〕91号);12.《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3份;13.《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引绰济辽工程文得根水库动迁范围及安置地通告》、14.发布通告的照片5 张;15.《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引绰济辽工程文得根水库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公告》2份;16.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登记表;17.《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372 号)送达回证;18.佟****文得根水库淹没影响区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补偿补助明细表。
复议机关核实受理案件后,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复议机关于2022年3月3日上午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佟****、委托代理人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围绕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113号)是否合法进行了听证调查。
复议机关经过听证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7日和2017年12月17日对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实物调查及核实并进行了登记,申请人在登记表中签字。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4日、5日发布《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就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该公告内容中包含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被征地单位和征地内容、永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登记等内容。申请人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在搬迁安置范围内。2020年1月14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兴署复决字〔2022〕第3号文得根水库动迁范围及安置地通告》,《文得根水库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公告》,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了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的征收价格。以上事实有书证、照片等证据佐证。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十六条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水利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水规计〔2016〕88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评审查后修编)的审核意见》〔内移办字〔2017〕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7〕1155号)、水利部《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 〔2017〕38号)、《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9建设征地与移民安、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概算调整、引绰济辽工程文得根水库淹没区房屋补偿设计变更(一般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执行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的意见》(内移办字〔2018〕10号)等文件,可以证明本案引绰济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依法编制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制定征收补偿费用标准,并获得自治区政府审批同意,征收程序合法。
2020年1月14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引绰济辽工程文得根水库动迁范围及安置地通告》,《文得根水库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公告》,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了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的征收价格。被申请人已尽到告知义务,公告程序合法。截至到 2021 年 12月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交出土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37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扎政移决字〔2021〕113号)。
如对此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行政公署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