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③申请公证的文书;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受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4、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审查。
5、出具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6、不予办理及终止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②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③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④当事人之间对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⑤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证明材料的;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⑦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⑧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⑨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①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②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③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④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⑤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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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