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实施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委托盟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事项的通知》(内司通﹝2007﹞6号)第一项受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以及经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查验鉴定必需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及个人职业资格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核。
申请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审查程序:
1.受理: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初审工作。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评审和决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初审意见,报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发证:代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项目名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
实施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委托盟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事项的通知》(内司通﹝2007﹞6号)第一项受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以及经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查验鉴定必需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及个人职业资格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核。
申请材料: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审查程序:
1.受理:接受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申请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3.上报:按规定将初审意见上报司法厅;
4.发证:代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附件:1.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