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审查程序:
1.受理:接受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及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
3.上报: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
4.发证:代司法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律师执业审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审查程序:
1.受理:接受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及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
3.上报: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
4.发证:代司法厅向准予执业的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公证机构设立审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审查程序:
1.受理:接受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及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对收到材料予以审查;
3.上报: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
4.发证:代司法厅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项目名称:公证员执业审查
实施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申请材料: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查程序:
1.受理:接受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及个人申请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对收到材料予以审查;
3.上报: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
4.发证:代司法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附件:1.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