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等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可以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依照本规定受理。
第三条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由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各旗县市司法局受理。
盟司法局收到对各旗县市司法局主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后,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指定各旗县市司法局受理。
第四条 盟司法局律公科、各旗县市司法局律公股是受理投诉的工作部门,应当有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受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认真接受投诉人的投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并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情况:
(一)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人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第六条 受理投诉工作部门接受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属于违法违纪的,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七条 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明材料。被投诉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配合投诉调查工作。对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令其暂停执业。对接受调查期间,转移、隐匿、毁损、修改与投诉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视情节严肃处罚,同时,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盟司法局律公科对调查结果,应当区别情况,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一)对于违法违纪需要作出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二)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于投诉基本属实,但不构成违法违纪的,提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报局领导批准;
(四)对于投诉不实的,要做出不属实的结论意见。
(五)对于双方纠纷的,属盟司法局律公科受理的投诉,由盟司法局律公科进行调解,属各旗县市司法局律公股受理的投诉,由各旗县市司法局律公股出面调解;
各区县司法局律公股对接受的投诉调查完毕后,应将调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盟局律公科,盟司法局律公科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旗县市司法局律公股。
第九条 在办理投诉中,凡涉及追要代理费和赔偿金,并经查证确是事实的,应当先由被投诉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如数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受理投诉工作部门在投诉办理完结后,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工作部门办理投诉应当抓紧时间:一般违纪案件十五日内调查完毕,复杂违法违纪案件三十日内调查完毕;查处后五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对上级机关领导批示要结果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日内专报上级机关领导。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